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内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概念: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缘由,具备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用途的任何不同、排斥或打折视为歧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概念有三个方面含义:1、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导致损害,如此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2、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点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3、假如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有什么区别或打折就不是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