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购房者付款之后,卖家就要按规定时间交房,不然就是违反约定。但,有的开发商由于工程进度赶不上或是其他缘由,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房,购房者在催告之后发现还不符合交房条件,就想直接解除合同,不要这个房屋了。
实质中,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要解除购房合同的,就要有出现下面几种状况: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譬如由于发生地震致使房子被摧毁。
2、卖家明确违约。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出货房子,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的。产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卖方在没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的,由于后面也无法交房,买房人此时就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的。产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后面也就无法在交房给买房人,此时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隐瞒无证售性生活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子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子已出卖或是拆迁安置房子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子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子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子主体水平不合格不可以出货用或者出货用后,房子主体水平经检验确实是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房子存在紧急水平问题。因房子水平问题严重干扰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越3%。这个比率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没约定处置方法或约定的处置方法不清楚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出货房子的。卖方迟延出货房子,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是不履行的,此时,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产开发营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子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子的,自房子出货之日起90日。
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从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越一年,因为卖方是什么原因,致使买房人没办法办理房子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卖房者没按规定交房,经催告后,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出货的房子不符合购房合同的交房条件,经过三个月合理催告后,依旧不可以出货符合购房合同交房条件的房子,要认定出卖人违约。购房者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需要出卖人退款及赔偿损失。如果出卖人不愿承担责任的,由于普通的房款价格都高,建议最好就准时找个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权。